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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3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正安(原名游正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2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正安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九「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正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店長劉得祺管領之附表所示物品共9 次,得手後未結帳即食用殆盡。
嗣劉得祺察覺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即告訴人劉得祺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第27-34 頁,本院卷第27頁)。
(二)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24張(見偵卷第37-48 頁)。
(三)被告楊正安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就前揭9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有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道取財,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法益,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
兼衡告訴人所受損失程度(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遭竊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3,861 元,見偵卷第33頁)、被告犯後態度(於警詢時坦承犯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於本件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詳如附表所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上開宣告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6款、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竊得物品 │宣告刑及沒收 │
├──┼───────┼───────┼───────────────┤
│ 一│108 年8 月28日│BAR 啤酒(中)│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 │上午11時36分至│4 罐、涼麵1 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午12時35分 │(聲請簡易判決│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AR 啤酒(│
│ │ │處刑意旨未論及│中)肆罐、涼麵壹碗、滿漢大餐泡│
│ │ │此部分,應予補│麵壹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充)、滿漢大餐│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泡麵1 碗 │。 │
├──┼───────┼───────┼───────────────┤
│ 二│108 年8 月29日│BAR 啤酒(小)│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 │上午11時40分至│6 罐、炸雞腿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午12時3 分 │飯便當1 個、品│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AR 啤酒(│
│ │ │客洋芋片2 罐 │小)陸罐、炸雞腿油飯便當壹個、│
│ │ │ │品客洋芋片貳罐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三│108 年8 月31日│BAR 啤酒(中)│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 │下午3 時16分至│4 罐、品客洋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3 時45分 │片1 罐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AR 啤酒(│
│ │ │ │中)肆罐、品客洋芋片壹罐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四│108 年9 月1 日│BAR 啤酒(中)│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 │上午11時27分 │5 罐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AR 啤酒(│
│ │ │ │中)伍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五│108 年9 月2 日│一度贊泡麵1 碗│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 │上午7 時43分至│、札幌拉麵泡麵│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10時32分 │碗、BAR 啤酒(│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一度贊泡麵│
│ │ │中)5 罐、皇家│壹碗、札幌拉麵泡麵壹碗、BAR 啤│
│ │ │奶茶1 罐、炒米│酒(中)伍罐、皇家奶茶壹罐、炒│
│ │ │粉便當1 個(聲│米粉便當壹個、ASAHI 啤酒壹罐、│
│ │ │請簡易判決處刑│品客洋芋片貳罐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意旨未論及此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分,應予補充)│徵其價額。 │
│ │ │、ASAHI 啤酒1 │ │
│ │ │罐、品客洋芋片│ │
│ │ │2 罐 │ │
├──┼───────┼───────┼───────────────┤
│ 六│108 年9 月9 日│BAR 啤酒(中)│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 │上午11時18分至│9 罐、牛肉炒麵│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下午6 時51分 │便當1 個、炒米│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AR 啤酒(│
│ │ │粉便當1 個、金│中)玖罐、牛肉炒麵便當壹個、炒│
│ │ │牌啤酒1 罐、金│米粉便當壹個、金牌啤酒壹罐、金│
│ │ │莎巧克力1 條 │莎巧克力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七│108 年9 月12日│BAR 啤酒(中)│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 │上午9 時21分至│6 罐、海尼根啤│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下午6 時4 分 │酒5 罐、品客洋│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AR 啤酒(│
│ │ │芋片1 罐 │中)陸罐、海尼根啤酒壹罐、品客│
│ │ │ │洋芋片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 八│108 年9 月14日│BAR 啤酒4 罐、│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 │下午5 時31分至│涼麵1 碗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下午5 時32分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BAR 啤酒肆│
│ │ │ │罐、涼麵壹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九│108 年9 月15日│海尼根啤酒4 罐│楊正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 │上午8 時53分至│、品客洋芋片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下午3 時38分 │罐、BAR 啤酒8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海尼根啤酒│
│ │ │罐 │肆罐、品客洋芋片壹罐、BAR 啤酒│
│ │ │ │捌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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