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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矚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楨
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律師
林宗竭律師
林婉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2561 號、第22738 號、第22911 號、第22912 號、第32094 號、第32099 號、第32111 號、第32119 號、第333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楨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六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林文楨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命自民國109 年3 月6 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並於109 年11月6日起繼續延長8月、於110年7月6日起繼續延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罪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
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1年3月5 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條第2款之事由,且審酌被告涉嫌之犯罪所得頗多,長期擔任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處處長,人脈豐富,並考量現行審理進度等情況,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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