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簡上附民,76,2020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鄭世杰


被 告 古偉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