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事實
- 一、朱正佑於民國106年9月間某日起,經由真實年籍不詳之人
- 二、案經林秀雲等人告訴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
- 二、犯罪事實認定
- (一)起訴書附表2編號3之第1欄位、編號6之第1、2、3
- (二)起訴書附表1編號5記載告訴人吳羽婷於106年9月9日
- 三、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朱正佑就附表一編號1至32;被告涂堯傑就附表一
- (二)爰審酌被告朱正佑、涂堯傑、潘仕維、姜義行及王家豪正
- 四、沒收
- (一)被告朱正佑於偵訊時供承:我每提領100,000元,可獲得
- (二)被告涂堯傑於偵訊時供承:我每提領1次款項可以獲得2,
- (三)至被告姜義行及王家豪均否認提領詐欺款項有取得報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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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91號
108年度訴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堯傑
潘仕維
朱正佑
姜義行
王家豪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31179 號、107 年度偵字第1150號、第1155號、第3281號、第3880號、第3881號、第6310號、第8295號、第10402號、第13482 號、第21968 號、108 年度偵字第4993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14297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朱正佑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2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涂堯傑犯如附表一編號6 至9 、13至15、19至2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6 至9 、13至15、19至24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潘仕維犯如附表一編號6 至2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6 至24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姜義行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家豪犯如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朱正佑於民國106 年9 月間某日起,經由真實年籍不詳之人招募,加入詐欺集團,聽從該集團中身分不詳之人綽號「阿文」之指示,朱正佑在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涂堯傑、潘仕維、姜義行及王家豪等人亦陸續加入詐欺集團,朱正佑等人均係擔任車手之工作,朱正佑先向集團上游成員「阿文」領取提款卡及密碼後,由本人或指派涂堯傑、潘仕維、姜義行及王家豪等人依指示前往郵局、銀行或超商領款,朱正佑再將領得贓款依集團上游成員「阿文」指示匯入其指定之帳戶,涂堯傑、潘仕維每次領款均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
朱正佑則可獲得提領款項之2%為報酬。
嗣朱正佑、涂堯傑、潘仕維、姜義行及王家豪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各該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朱正佑、涂堯傑、潘仕維、姜義行及王家豪再依集團上游成員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持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提領贓款,並將領得贓款交由朱正佑轉交予上游成員。
二、案經林秀雲等人告訴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胡皓宇等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蕭亦晟等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王逸楓等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吳碧霞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桃園地檢署、羅李新妹、鍾堂興訴由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桃園地檢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非供述證據,被告朱正佑、涂堯傑、潘仕維、姜義行及王家豪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訴791 號卷二第199 頁),檢察官對該等證據能力亦不爭執,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而為合法調查(見訴791 號卷二第206 至269 頁),本院依證據排除法則審酌各該證據,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犯罪事實認定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朱正佑、涂堯傑、潘仕維、姜義行及王家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訴791 號卷二第196 、199 頁、第287 頁);
並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朱正佑、涂堯傑、潘仕維、姜義行及王家豪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另就起訴書之附表及論罪欄補充並更正如下:
(一)起訴書附表2 編號3 之第1 欄位、編號6 之第1 、2 、3、6 欄位所示,被告朱正佑等人所提領之款項,與本件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無關,而非在本件起訴範圍內,故此部分應予刪除;
又依起訴書附表1 編號3 所示,被告朱正佑於106 年9 月6 日12時19分許,持人頭帳戶高苑如之提款卡,提領告訴人梁翠英於同日12時8 分許,遭詐騙所匯入之2 萬元,而此部分起訴書附表2 編號4 顯然漏列,故而增補如本判決書附表二編號4 第5 欄所示。
(二)起訴書附表1 編號5 記載告訴人吳羽婷於106 年9 月9 日23時35分至翌日凌晨0 時59分,遭詐騙分別匯入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及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0,000元及81,968元,並於附表2 編號5 、6 記載上開款項,遭被告朱正佑及王家豪持上開土地銀行及玉山銀行提款卡提領完畢,足認起訴書附表1 編號5 所指之犯罪行為人應為被告朱正佑及王家豪,故起訴書論罪欄記載被告涂堯傑於附表1 編號「5 」至9 、13至15、19至24所示14罪,被告潘仕維於附表1 編號「5 」至12、16至24所示17罪,其中「5 」之部分均為「6 」之誤載;
又起訴書記載附表1 編號13至15被害人梁詠怡、王威及告訴人陳琪梅於106 年9 月16日16時31分、16時54分、17時23分,遭詐騙分別匯入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9,985元、5,139 元及29,989元,並於附表2 編號16記載上開款項係遭被告朱正佑、涂堯傑、潘仕維持上開中華郵政提款卡提領完畢,是起訴書論罪欄關於被告潘仕維之部分顯然漏載附表1 編號13至15部分,應予增列;
另起訴書附表2 編號4第4 欄記載被告朱正佑、姜義行於106 年9 月6 日10時41分許持高苑如臺灣企銀提款卡提領20,000元,而依起訴書附表1 之記載,於該日10時41分前,僅有起訴書附表1 編號1 、2 所示之告訴人林秀雲、李芽慧匯入款項,是起訴書論罪欄記載被告姜義行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3罪,應為附表編號「1 至2 」之誤載,此部分亦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朱正佑、涂堯傑、潘仕維、姜義行及王家豪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朱正佑就附表一編號1 至32;被告涂堯傑就附表一編號6 至9 、13至15、19至24;
被告潘仕維就附表一編號6 至24;
被告姜義行就附表一編號1 、2 ;
被告王家豪就附表一編號4 、5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被告朱正佑、涂堯傑、潘仕維、姜義行及王家豪就其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別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告及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朱正佑、涂堯傑、潘仕維、姜義行及王家豪就其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朱正佑、涂堯傑、潘仕維、姜義行及王家豪正值青壯,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參與詐欺集團、利用人性為詐騙犯行,致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損害,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應予非難。
考量被告朱正佑、涂堯傑、潘仕維、姜義行及王家豪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及分工;
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
尚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情況;
暨被告涂堯傑自述高中肄業,已婚,有1 位2歲多之子女,入獄前從事打零工工作,經濟狀況一般;
被告潘仕維自述高中肄業,未婚,但有1 位8 歲之子女,入獄前從事打零工工作,經濟狀況一般;
被告朱正佑自述高中肄業,未婚,入獄前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勉持;
被告姜義行自述高中畢業,未婚,目前從事園藝工作,經濟狀況勉持;
被告王家豪自述高中肄業,未婚,但有1 位6 歲之子女,目前從事製造業,經濟狀況普通等語(見訴791號卷二第288 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3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
(一)被告朱正佑於偵訊時供承:我每提領100,000 元,可獲得2,000 元之報酬等語(見偵1150號卷第114 頁反面),是被告朱正佑之報酬為詐騙金額之2 %,而被告朱正佑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32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後而為提領詐騙款項,其分得之犯罪所得分述如下(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附表一編號1 :1,000 元(計算式:50,000元×2 %=1,000 元)。
(2)附表一編號2 :1,200 元(計算式:60,000元×2 %=1,200 元)。
(3)附表一編號3 :400 元(計算式:20,000元×2%=400 元)。
(4)附表一編號4 :4,000 元(計算式:200,000 元×2%=4,000 元)。
(5)附表一編號5 :2,839 元(計算式:141,968 元×2%=2,839 元)。
(6)附表一編號6 :4,600 元(計算式:230,000 元×2%=4,600 元)。
(7)附表一編號7 :320 元(計算式:15,977元×2 %=320 元)。
(8)附表一編號8 :192元(計算式:9,596 元×2 %=192 元)。
(9)附表一編號9 :282元(計算式:14,123元×2 %=282 元)。
(10)附表一編號10:2,000元(計算式:99,978元×2 % =2,000元)。
(11)附表一編號11:1,019 元(計算式:50,974元×2 %=1,019 元)。
(12)附表一編號12:600 元(計算式:29,985元×2 % =600 元)。
(13)附表一編號13:600 元(計算式:29,985元×2 % =600 元)。
(14)附表一編號14:103元(計算式:5,139 元×2 %= 103 元)。
(15)附表一編號15:600 元(計算式:29,989元×2 % =600元)。
(16)附表一編號16:600 元(計算式:29,985元×2 % =600元)。
(17)附表一編號17:1,200元(計算式:59,985元×2 % =1,200元)。
(18)附表一編號18 :600 元(計算式:29,989元×2 % =600元)。
(19)附表一編號19:588 元(計算式:29,389元×2 % =588 元)。
(20)附表一編號20:120元(計算式:5,985 元×2 %= 120元)。
(21)附表一編號21:2,400 元(計算式:120,000 元×2 %=2,400 元)。
(22)附表一編號22:600 元(計算式:30,000元×2 % =600 元)。
(23)附表一編號23:2,399元(計算式:119,970 元×2 %=2,399元)。
(24)附表一編號24:600 元(計算式:29,985元×2 % =600元)。
(25)附表一編號25:4,000元(計算式:200,000 元×2 %=4,000 元)。
(26)附表一編號26:3,000元(計算式:150,000 元×2 %=3,000元)。
(27)附表一編號27:800元(計算式:40,000元×2 %= 800 元)。
(28)附表一編號28:300元(計算式:15,000元×2 %= 300 元)。
(29)附表一編號29:4,000 元(計算式:200,000元×2 %=4,000元)。
(30)附表一編號30 :600 元(計算式:30,000元×2 % =600 元)。
(31)附表一編號31:3,000 元(計算式:150,000元×2 %=3,000元)。
(32)附表一編號32:3,000 元(計算式:150,000 元×2 %=3,000 元)。
上開各次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朱正佑各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涂堯傑於偵訊時供承:我每提領1 次款項可以獲得2,000 元之報酬等語(見偵12647 號卷第32頁、30763 號卷第135 頁);
被告潘仕維於偵訊時供承:我每提領1 次款項可以獲得2,000 至3,000 元之報酬等語(見偵12647 號卷第62頁反面),依有疑惟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潘仕維每提領1 次款項可獲得2,000 元之報酬,故被告涂堯傑分別於附表一編號6 至9 、13至15、19至24所示;
被告潘仕維分別於附表一編號6 至24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後而為提領行為,除附表一編號14及20因被害人王威、蔡育慈遭詐欺所匯入款項僅有5,139 元、5,985 元,其匯入金額顯然不足分配被告涂堯傑、潘仕維供述之2000元,而應認該2 次犯罪無不法所得外,餘均認被告涂堯傑、潘仕維每提領1 位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各可分得2,000 元報酬之犯罪所得。
而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涂堯傑、潘仕維各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被告姜義行及王家豪均否認提領詐欺款項有取得報酬,卷內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姜義行及王家豪因本件詐欺犯行而取得不法所得,是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鋐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經過 │證據及卷證出處 │主文 │
├──┼──────────────┼─────────────┼────────────┤
│1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4日下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秀雲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午1時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林秀 │ 時之證述(偵1155卷第18-1│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雲,假冒親友佯稱急需借款等語│ 9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致林秀雲陷於錯誤,誤信詐欺│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時,追徵其價額。 │
│1) │年9月4日下午2時許分別匯款2次│ 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姜義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共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高 │ 憑條影本2紙、內政部警政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苑如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月。 │
│ │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提款│ │
│ │。再由朱正佑及姜義行於附表2 │ 資料一覽表、提領款項之監│ │
│ │編號4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 │ 視器畫面擷圖(偵1155卷第│ │
│ │開款項。 │ 2、11-12、20-25頁、偵829│ │
│ │ │ 5卷第11-12頁、他2006卷第│ │
│ │ │ 15 3-158頁、偵21968卷第 │ │
│ │ │ 253- 255頁) │ │
├──┼──────────────┼─────────────┼────────────┤
│2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4日不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芽慧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詳時間以不詳電話撥打給李芽慧│ 時之證述(偵1155號卷第26│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假冒親友佯稱急需借款等語,│ -28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致李芽慧陷於錯誤,誤信詐欺集│②台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封│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
│表1 │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照│ 面及內頁影本、台中銀行國│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編號│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年9│ 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金│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 │月4日下午3時30分許匯款6萬元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姜義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至高苑如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月。 │
│ │1)。再由朱正佑及姜義行於附 │ 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表2編號4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 案件紀錄表、提款資料一覽│ │
│ │上開款項。 │ 表、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 │
│ │ │ (偵1155卷第2、11-12、30-│ │
│ │ │ 35頁、他2006卷第118頁、 │ │
│ │ │ 偵8295卷第11頁、他2006卷│ │
│ │ │ 第153-158頁、偵21968卷第│ │
│ │ │ 253-255頁) │ │
├──┼──────────────┼─────────────┼────────────┤
│3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6日上 │①證人即告訴人梁翠英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午11時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梁翠│ 時之證述(偵字1155號卷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英之夫鍾兆亮,假冒親友佯稱急│ 36-37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需借款等語,致梁翠英陷於錯誤│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幣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誤信詐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容為真,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時,追徵其價額。 │
│3) │指示於106年9月6日中午12時8分│ 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許匯款2萬元至高苑如所有之臺 │ 細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5│ 詐騙案件紀錄表、提款資料│ │
│ │0-00000000000)。再由朱正佑 │ 一覽表(偵1155號卷第2、3│ │
│ │於附表2編號4所示之時間、地點│ 8-40、42、44頁、偵8295第│ │
│ │提領上開款項。 │ 11頁) │ │
├──┼──────────────┼─────────────┼────────────┤
│4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7日不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燦堂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詳時間以不詳電話撥打給潘燦堂│ 時之證述(偵字1155卷第45│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假冒親友佯稱急需借款等語,│ -46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致潘燦堂陷於錯誤,誤信詐欺集│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照│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年9│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時,追徵其價額。 │
│4) │月7日上午10時許匯款20萬元至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王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翁振傑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件紀錄表、提款資料一覽表│月。 │
│ │。再由朱正佑及王家豪於附表2 │ 、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 │
│ │編號5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 │ 圖(偵字1155卷第2、13、1│ │
│ │開款項。 │ 6-17、47-51頁、他2006卷 │ │
│ │ │ 第9、162-164頁、偵21968 │ │
│ │ │ 卷第256-25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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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9日不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羽婷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詳時間以不詳電話撥打給吳羽婷│ 時之證述(偵字1155卷第52│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佯稱網│ -55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等語,│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幣貳仟捌佰參拾玖元沒收,│
│表1 │致吳羽婷陷於錯誤,誤信詐欺集│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號│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照│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年9│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月9日晚上11時35分許、106年9 │ 便格式表、國泰世華、新光│王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月10日凌晨0時22分許匯款共6萬│ 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元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細表影本、提款資料一覽表│月。 │
│ │帳戶;另於106年9月9日晚上11 │ 、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 │ │
│ │時42分起至106年9月10日凌晨0 │ 圖(偵1155卷第2、14、16-│ │
│ │時59分許匯款共8萬1,968元至翁│ 17、56-58、62-63、67-69 │ │
│ │振傑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頁、他2006卷第6、9、150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59-160頁、偵21968卷第│ │
│ │再由朱正佑及王家豪於附表2編 │ 250、252、256-258頁) │ │
│ │號5、6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 │ │
│ │開款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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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3日下│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碧霞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午1時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吳碧 │ 時之證述(新竹地檢偵806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霞,假冒親友佯稱急需借款等語│ 卷第12-13頁反面)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致吳碧霞陷於錯誤,誤信詐欺│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幣肆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
│表1 │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 號:00000000000000)交易│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編號│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 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提│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6) │106年9月13日下午2時5分及3時 │ 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涂堯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33分許依序匯入20萬、3萬元至 │ 新竹地檢偵806卷第7、15、│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梁育誠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帳│ 18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號:000-00000000000000)。再│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由朱正佑、涂堯傑、潘士維於附│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表2編號7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 │時,追徵其價額。 │
│ │上開款項。 │ │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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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3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胡皓宇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上8時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胡皓 │ 時之證述(偵30763卷第70-│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宇,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佯稱│ 74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等語│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幣參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
│表1 │,致胡皓宇陷於錯誤,誤信詐欺│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編號│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7) │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 │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涂堯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年9月13日晚上8時48分許匯款共│ 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1萬5,977元至邱宏育所有之華南│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 報案三聯單、帳戶個資檢視│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00000000)。再由朱正佑、涂堯│ 、提款資料一覽表、提領款│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傑、潘士維於附表2編號1所示之│ 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30│時,追徵其價額。 │
│ │時間、地點提領上開款項。 │ 763卷第58、76-81、95-101│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頁反面、偵1150卷第73頁)│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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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3日晚│①證人及被害人沈世寅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上9時37分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 │ 時之證述(偵30763卷第61-│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沈世寅,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 62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佯稱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幣壹佰玖拾貳元沒收,如全│
│表1 │等語,致沈世寅陷於錯誤,誤信│ 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號│詐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8) │,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涂堯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106年9月13日晚上10時17分許匯│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款共9,596元至邱宏育所有之華 │ 案件報案三聯單、帳戶個資│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8-70│ 檢視、提款資料一覽表、提│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0000000000)。再由朱正佑、涂│ 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堯傑、潘士維於附表2編號1所示│ 偵30763卷第53、58、64-68│時,追徵其價額。 │
│ │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款項。 │ 、102頁、偵1150卷第73頁 │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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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3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原銘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上9時9分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陳│ 時之證述(偵30763卷第82-│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原銘,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佯│ 83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稱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等│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幣貳佰捌拾貳元沒收,如全│
│表1 │語,致陳原銘陷於錯誤,誤信詐│ 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號│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 報單、受理受理詐騙帳戶通│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9) │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涂堯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6年9月13日晚上10時23分許匯款│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共1萬4,123元至邱宏育所有之華│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8-70│ 帳戶個資檢視、提款資料一│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0000000000)。再由朱正佑、涂│ 覽表、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堯傑、潘士維於附表2編號1所示│ 面擷圖(偵30763卷第58、8│時,追徵其價額。 │
│ │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款項。 │ 4、86、88-90、102頁、偵1│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150卷第73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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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5日不│①證人即告訴人李丹妤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詳時間以不詳電話撥打給李丹妤│ 時之證述(偵31179卷第35-│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 40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佯稱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等語,致李丹妤陷於錯誤,誤信│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詐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時,追徵其價額。 │
│10)│,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 件報案三聯單、玉山銀行活│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別於106年9月15日晚上8時55、5│ 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7分許各匯款4萬9,989元至李旻 │ 影本、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達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 詢、提款資料一覽表、帳戶│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號:000-0000000000000)。再 │ 個資檢視、提領款項之監視│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由朱正佑、潘士維於附表2編號2│ 器畫面擷圖(偵31179卷第2│時,追徵其價額。 │
│ │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款項│ 0、26、41、45-49、55、81│ │
│ │。 │ -84頁、偵10402卷第4、20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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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5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馬誌翎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上9時17分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 │ 時之證述(偵31179卷第32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馬誌翎,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 頁及反面)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佯稱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幣壹仟零壹拾玖元沒收,如│
│表1 │等語,致馬誌翎陷於錯誤,誤信│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編號│詐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 表、提款資料一覽表、帳戶│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別於106年9月15日晚上9時45分 │ 個資檢視、提領款項之監視│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許、同日晚上10時時7分許各匯 │ 器畫面擷圖(偵字31179卷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款2萬9,989元、2萬985元至李旻│ 第20、26、33-34頁反面、8│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達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 1-84頁、偵10402卷第4、20│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號:000-0000000000000)。再 │ 頁) │時,追徵其價額。 │
│ │由朱正佑、潘士維於附表2編號2│ │ │
│ │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款項│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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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6日下│①證人即被害人張淑珍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午3時24分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 │ 時之證述(偵31179卷第56-│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張淑珍,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 58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佯稱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等語,致張淑珍陷於錯誤,誤信│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詐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 騙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銀│時,追徵其價額。 │
│12)│,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 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106年9月16日下午4時42分許匯 │ 影本、合作金庫銀行、中國│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款2萬9,985元至李旻達所有之玉│ 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808-07│ 易明細單影本、提款資料一│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00000000000)。再由朱正佑、 │ 覽表、帳戶個資檢視、提領│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潘士維於附表2編號2所示之時間│ 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時,追徵其價額。 │
│ │、地點提領上開款項。 │ 31179卷第20、26、59-63、│ │
│ │ │ 85-90頁、偵10402卷第20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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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6日下│①證人即被害人梁詠怡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午2時21分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 │ 時之證述(他2006卷第91-9│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梁詠怡,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 3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佯稱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等語,致梁詠怡陷於錯誤,誤信│ 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詐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時,追徵其價額。 │
│13)│,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 易明細表影本、提款資料一│涂堯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106年9月16日下午4時31分許匯 │ 覽表、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款2萬9,985元至中華郵政700-00│ 面擷圖(他2006卷第5-6、8│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000000000000帳戶。再由朱正佑│ 9、94-95、139、142-146頁│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涂堯傑、潘士維於附表2編號1│ 、偵10402卷第22頁、偵219│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6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款 │ 68卷第247-249頁) │時,追徵其價額。 │
│ │項。 │ │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4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6日下│①證人即被害人王威於警詢時│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午3時50分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 │ 之證述(他2006卷第77-81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王威,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佯│ 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稱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等│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幣壹佰零參元沒收,如全部│
│表1 │語,致王威陷於錯誤,誤信詐欺│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編號│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4)│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 │ 、中國信託台幣帳戶、國泰│涂堯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年9月16日下午4時54分許匯款5,│ 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139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 封面及內頁影本、國泰世華│月。 │
│ │62452帳戶。再由朱正佑、涂堯 │ 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傑、潘士維於附表2編號16所示 │ 細表、提款資料一覽表、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款項。 │ 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月。 │
│ │ │ 他2006卷第5-6、75-76、82│ │
│ │ │ -88、139、146頁、偵10402│ │
│ │ │ 卷第22頁、偵21968卷第247│ │
│ │ │ -249頁) │ │
├──┼──────────────┼─────────────┼────────────┤
│15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6日下│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琪梅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午4時23分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 │ 時之證述(他2006卷第67-6│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陳琪梅,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 9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佯稱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等語,致陳琪梅陷於錯誤,誤信│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詐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時,追徵其價額。 │
│15)│,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客戶│涂堯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106年9月16日下午5時23分許匯 │ 交易明細表影本、提款資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款2萬9,989元至中華郵政700-00│ 一覽表、提領款項之監視器│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000000000000帳戶。再由朱正佑│ 畫面擷圖(他2006卷第5-6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涂堯傑、潘士維於附表2編號1│ 、65-66、70-72、146頁、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6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款 │ 偵10402卷第22頁、偵21968│時,追徵其價額。 │
│ │項。 │ 卷第247-249頁) │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6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6日不│①證人即告訴人蕭亦晟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詳時間以不詳電話撥打給蕭亦晟│ 時之證述(偵31179卷第24-│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佯稱網│ 25頁反面)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等語,│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致蕭亦晟陷於錯誤,誤信詐欺集│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照│ 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自│時,追徵其價額。 │
│16)│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年9│ 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影│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月16日下午5時27分許匯款2萬9,│ 本、提款資料一覽表、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985元至李旻達所有之玉山商業 │ 個資檢視、提領款項之監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器畫面擷圖(偵31179卷第2│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22879)。再由朱正佑、潘士維 │ 0、26-30、91頁、偵10402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於附表2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 卷第20頁) │時,追徵其價額。 │
│ │提領上開款項。 │ │ │
├──┼──────────────┼─────────────┼────────────┤
│17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6日下│①證人即告訴人于培鳳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午3時4分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于│ 時之證述(偵31179卷第64-│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培鳳,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佯│ 65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稱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等│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
│表1 │語,致于培鳳陷於錯誤,誤信詐│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編號│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7)│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 件報案三聯單、國泰世華銀│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於106年9月16日晚上7時14分許 │ 行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客│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同日晚上8時時3分許各匯款3 │ 戶交易明細單影本、提款資│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萬元、2萬9,985元至廖志瑋所有│ 料一覽表、帳戶個資檢視、│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之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1│ 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0-000000000000)。再由朱正佑│ 31179卷第21、66-68、71-7│時,追徵其價額。 │
│ │、潘士維於附表2編號3所示之時│ 2、92-94、101-106頁、偵1│ │
│ │間、地點提領上開款項。 │ 0402卷第21頁) │ │
├──┼──────────────┼─────────────┼────────────┤
│18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6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周欣穎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上8時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周欣 │ 時之證述(偵31179卷第73-│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穎,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佯稱│ 75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等語│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致周欣穎陷於錯誤,誤信詐欺│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 示簡便格式表、提款資料一│時,追徵其價額。 │
│18)│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 │ 覽表、帳戶個資檢視、提款│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年9月16日晚上8時16分許匯款2 │ 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3117│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萬9,989元至廖志瑋所有之富邦 │ 9號卷第21、66、76頁及反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 面、79、92-94頁、偵10402│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00000000)。再由朱正佑、潘士│ 卷第21頁)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維於附表2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 │時,追徵其價額。 │
│ │點提領上開款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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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7日不│①證人即告訴人王逸楓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詳時間以不詳電話撥打給王逸楓│ 時之證述(新竹地檢偵806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佯稱網│ 卷第11頁及反面)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等語,│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幣伍佰捌拾捌元沒收,如全│
│表1 │致王逸楓陷於錯誤,誤信詐欺集│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號│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照│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9)│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年9│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涂堯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月17日下午3時14分許匯款2萬9,│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389元至張維珽所有之合作金庫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 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000000000)。再由朱正佑、涂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堯傑、潘士維於附表2編號8所示│ 行106年11月16日合金苓存 │時,追徵其價額。 │
│ │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款項。 │ 字第1060004324號函暨0510│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查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詢單及交易明細資料(偵13│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482卷第59-64、109-111、1│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31-135頁、新竹地檢偵806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卷第16-17頁)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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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7日不│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詳時間以不詳電話撥打給蔡育慈│ 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佯稱網│ 、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等語,│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幣壹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
│表1 │致蔡育慈陷於錯誤,誤信詐欺集│ 、帳戶個資檢視、合作金庫│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編號│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照│ 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6年11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0)│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年9│ 月16日合金苓存字第106000│涂堯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月17日下午4時39分許匯款5,985│ 4324號函暨0000000000000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元至張維珽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 開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及交易│月。 │
│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明細資料、提領款項之監視│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96381)。再由朱正佑、涂堯傑 │ 器畫面擷圖(新竹地檢偵80│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潘士維於附表2編號8所示之時│ 6卷第9-10、14、17頁、新 │月。 │
│ │間、地點提領上開款項。 │ 竹地檢偵12647卷第13頁、 │ │
│ │ │ 偵字13482卷第67、109-111│ │
│ │ │ 、132-13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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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8日上│①證人即告訴人王水木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午11時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王水│ 時之證述(偵13482卷第68-│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木,假冒親友佯稱急需借款等語│ 69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致王水木陷於錯誤,誤信詐欺│②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幣貳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
│表1 │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 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編號│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 │ 單、受理受理各類案件紀錄│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1)│年9月18日中午12時32分許匯款 │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涂堯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12萬元至王宣陽所有之中華郵政│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91)。再由朱正佑、涂堯傑、潘│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華郵│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士維於附表2編號13所示之時間 │ 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地點提領上開款項。 │ 2691開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及│時,追徵其價額。 │
│ │ │ 交易明細資料、提領款項之│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3482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卷第70-75、112-113、13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138頁)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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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8日不│①證人及被害人張銘益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詳時間以不詳電話撥打給張銘益│ 時之證述(偵13482卷第81-│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假冒親友佯稱急需借款等語,│ 83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致張銘益陷於錯誤,誤信詐欺集│②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照│ 影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年9│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時,追徵其價額。 │
│22)│月18日下午1時7分許匯款3萬元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涂堯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至伍嘉琳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帳號:000-000000000000)。再│ 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銀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由朱正佑、涂堯傑、潘士維於附│ 埔里分行埔里營密字第106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表2編號14所示之時間、地點提 │ 0000000號函暨000-0000000│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領上開款項。 │ 62876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時,追徵其價額。 │
│ │ │ 明細資料、提領款項之監視│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器畫面擷圖(偵13482卷第8│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4-88、114-117、139-146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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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8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徐郁昇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上9時10分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 │ 時之證述(偵13482卷第90-│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徐郁昇,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 92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佯稱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②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幣貳仟參佰玖拾玖元沒收,│
│表1 │等語,致徐郁昇陷於錯誤,誤信│ 表、中國信託銀行客戶交易│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號│詐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 明細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於106年9月18日晚上11時29分許│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涂堯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106年9月19日凌晨0時17分許 │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匯款2萬9,985元、3萬元至周妤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涔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號:000-0000000000000);再 │ 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臺灣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於106年9月19日凌晨0時30、45 │ 行埔里分行埔里營密字第10│時,追徵其價額。 │
│ │分許匯款3萬元、2萬9,985元至 │ 000000000號函暨000-00000│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伍嘉琳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帳│ 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號:000-000000000000)。再由│ 易明細資料、玉山銀行集中│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朱正佑、涂堯傑、潘士維於附表│ 作業部106年11月17日玉山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2編號14、15所示之時間、地點 │ 個(存)字第1061106457號│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提領上開款項。 │ 函暨000-0000000000000開 │時,追徵其價額。 │
│ │ │ 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及之交易│ │
│ │ │ 明細資料、提款資料一覽表│ │
│ │ │ 、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 │ │
│ │ │ 圖(偵13482卷第93-102、1│ │
│ │ │ 14-120、142-149頁、偵499│ │
│ │ │ 3卷第3、3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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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8日不│①證人鮑明芬即告訴人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詳時間以不詳電話撥打給鮑明芬│ 時之證述(偵13482卷第103│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假冒網路賣家客服人員佯稱網│ -105頁反面)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等語,│②彰化銀行客戶交易細表、受│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致鮑明芬陷於錯誤,誤信詐欺集│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照│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時,追徵其價額。 │
│24)│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年9│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涂堯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月19日凌晨0時16分許匯款2萬9,│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985元至周妤涔所有之玉山商業 │ 格式表、玉山銀行集中作業│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部106年11月17日玉山個(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08641)。再由朱正佑、涂堯傑 │ 存)字第1061106457號函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潘士維於附表2編號15所示之 │ 000-0000000000000開戶基 │時,追徵其價額。 │
│ │時間、地點提領上開款項。 │ 本資料查詢單及之交易明細│潘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資料、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面擷圖(偵13482卷第106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反面-108頁反面、118-120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147-149頁)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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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5日上│①證人即告訴人羅黃美金於警│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午11時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羅黃│ 詢時之證述(偵10402卷第1│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美金,假冒親友佯稱急需借款等│ 03-104頁反面)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語,致羅黃美金陷於錯誤,誤信│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詐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 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時,追徵其價額。 │
│25)│106年12月5日下午1時3分許匯款│ 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
│ │20萬元至林婕妤所有之合作金庫│ 防機制通報單、合作金庫銀│ │
│ │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 行存款憑條、帳戶個資檢視│ │
│ │000000000)。再由朱正佑於附 │ 、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 │
│ │表2編號10所示之時間、地點提 │ 圖(偵10402卷第5、55-57 │ │
│ │領上開款項。 │ 、105-108、110、11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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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1日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德風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下午1時49分許以不詳電話撥打 │ 時之供述(偵6310卷第23-2│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給吳德風,假冒親友佯稱急需借│ 5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款等語,致吳德風陷於錯誤,誤│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信詐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真,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時,追徵其價額。 │
│26)│於106年12月11日下午2時35分許│ 、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提│ │
│ │匯款15萬元至邱敏皓所有之中國│ 款資料一覽表、帳戶個資檢│ │
│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822-│ 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000000000000)。再由朱正佑於│ 有限公司107年2月23日中信│ │
│ │附表2編號9所示之時間、地點提│ 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 │ │
│ │領上開款項。 │ 函暨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
│ │ │ 表等資料、提款資料一覽表│ │
│ │ │ 、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 │
│ │ │ 圖(偵6310卷第11-13、21-│ │
│ │ │ 22、26、44-47頁、偵21968│ │
│ │ │ 卷第179-180、241-24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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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8日 │①證人即告訴人沈慶龍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不詳時間以不詳電話撥打給沈慶│ 時之證述(偵10402卷第120│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龍,假冒親友佯稱急需借款等語│ 頁及反面)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致沈慶龍陷於錯誤,誤信詐欺│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 │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時,追徵其價額。 │
│27)│年12月18日上午10時56分許匯款│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4萬元至殷嘉鑫所有之合作金庫 │ 案三聯單、合作金庫銀行存│ │
│ │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 款憑條、帳戶個資檢視、提│ │
│ │000000000)。再由朱正佑於附 │ 款資料一覽表、提領款項之│ │
│ │表2編號11所示之時間、地點提 │ 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0402 │ │
│ │領上開款項。 │ 卷第5-8、58-60、115、121│ │
│ │ │ -123頁、偵21968卷第181、│ │
│ │ │ 185、238-24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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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8日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朝明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上午11時30分許以不詳電話撥打│ 時之證述(偵10402卷第114│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給邱朝明,假冒親友佯稱急需借│ 頁及反面)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款等語,致邱朝明陷於錯誤,誤│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信詐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真,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時,追徵其價額。 │
│28)│於106年12月18日下午1時36分許│ 騙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銀│ │
│ │匯款1萬5,000元至殷嘉鑫所有之│ 行存款憑條、帳戶個資檢視│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 、提款資料一覽表、提領款│ │
│ │000-0000000000000)。再由朱 │ 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0│ │
│ │正佑於附表2編號11所示之時間 │ 402卷第6-8、115-117頁、 │ │
│ │、地點提領上開款項。 │ 偵21968卷第187、191、238│ │
│ │ │ -24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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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8日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彩釧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不詳時間以不詳電話撥打給林彩│ 時之證述(偵10402卷第124│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釧,假冒親友佯稱急需借款等語│ -125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致林彩釧陷於錯誤,誤信詐欺│②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乃│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6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時,追徵其價額。 │
│29)│年12月18日下午4時4分許匯款20│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 │
│ │萬元至蔡志誠所有之中華郵政帳│ 話紀錄擷圖、郵政入戶匯款│ │
│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封│ │
│ │)。再由朱正佑於附表2編號12 │ 面及內頁影本、帳戶個資檢│ │
│ │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款項│ 視、提款資料一覽表、提領│ │
│ │。 │ 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偵│ │
│ │ │ 10402卷第61-62頁反面、12│ │
│ │ │ 6、128-134頁反面、偵2196│ │
│ │ │ 8卷第24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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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9日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志全於警詢│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上午11時45分許以不詳電話撥打│ 時之證述(偵21968卷第167│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起訴│給許志全,假冒親友佯稱急需借│ -168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書附│款等語,致許志全陷於錯誤,誤│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表1 │信詐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 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編號│真,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話及Messenger訊息對話紀 │時,追徵其價額。 │
│30)│於106年12月19日下午1時35分許│ 錄擷圖、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匯款3萬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000000000帳戶。再由朱正佑於 │ 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 │
│ │附表2編號17所示之時間、地點 │ 易明細表、提款資料一覽表│ │
│ │提領上開款項。 │ 、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 │
│ │ │ 圖(偵21968卷第165、170-│ │
│ │ │ 173、243-24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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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8日早│①證人即告訴人羅李新妹於偵│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上某時以不詳電話撥打給羅李新│ 查中之證述(苗栗地檢偵21│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追加│妹,假冒親友佯稱急需借款等語│ 56卷第23-25頁、苗栗地檢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起訴│,致羅李新妹陷於錯誤,誤信詐│ 他1505卷第20-21頁) │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書附│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②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1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表1 │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 │ 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時,追徵其價額。 │
│編號│106年12月8日中午12時0分許匯 │ 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股份│ │
│1) │款15萬元至黃武龍所有之中華郵│ 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7年8月│ │
│ │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20日高營字第1071801558號│ │
│ │1476)。再由朱正佑於附表2編 │ 函暨000-00000000000000之│ │
│ │號18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 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款項。 │ 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
│ │ │ (苗栗地檢偵2451卷第26-36│ │
│ │ │ 頁、苗栗地檢偵2156卷第62│ │
│ │ │ -65頁反面) │ │
├──┼──────────────┼─────────────┼────────────┤
│32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0日 │①證人即告訴人鍾堂興於偵查│朱正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原│上午10時許以不詳電話撥打給鍾│ 中之證述(苗栗地檢偵2156│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追加│堂興,以假冒親友佯稱急需借款│ 卷第25-27頁、苗栗地檢他1│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起訴│等語,致鍾堂興陷於錯誤,誤信│ 505卷第20-21頁) │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書附│詐欺集團成員所佯稱之內容為真│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表1 │,乃照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時,追徵其價額。 │
│編號│106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0分許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2) │匯款15萬元至陳州美所有之合作│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6 │ 便格式表、聯邦銀行客戶收│ │
│ │-0000000000000)。再由朱正佑│ 執聯1紙、聯邦銀行綜合存 │ │
│ │於附表2編號19所示之時間、地 │ 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合│ │
│ │點提領上開款項。 │ 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10│ │
│ │ │ 7年8月14日合金海山字第10│ │
│ │ │ 00000000號函暨000-000000│ │
│ │ │ 0000000美)之開戶基本資 │ │
│ │ │ 料及交易明細、提領款項之│ │
│ │ │ 監視器畫面擷圖(苗栗地檢│ │
│ │ │ 偵2156卷第28、33-46、59-│ │
│ │ │ 61頁) │ │
└──┴──────────────┴─────────────┴────────────┘
附表二
┌──┬─────────┬──────┬───────┬─────┬──────┐
│編號│取款方式 │取款時間 │取款地點 │取款金額 │行為人 │
│ │ │ │ │(新臺幣)│(共犯) │
├──┼─────────┼──────┼───────┼─────┼──────┤
│1 │持人頭邱宏帳戶華│106年9月13日│桃園市中壢區中│27,010元 │朱正佑 │
│ │南商業銀行008-706 │20時48分起至│華路2段501號之│ │涂堯傑 │
│ │200000000號之提款 │同日20時54分│家樂福中原店地│ │潘仕維 │
│ │卡至ATM領款 │止 │下室1樓 │ │ │
│ │ ├──────┼───────┼─────┼──────┤
│ │ │106年9月13日│桃園市中壢區月│24,010元 │朱正佑 │
│ │ │22時33分起至│眉路2段357號之│ │涂堯傑 │
│ │ │同日22時35分│7-11超商 │ │潘仕維 │
│ │ │止 │ │ │ │
├──┼─────────┼──────┼───────┼─────┼──────┤
│2 │持人頭李旻達帳戶玉│106年9月15日│桃園市觀音區忠│99,000元 │朱正佑 │
│ │山商業銀行000-0000│21時1分起至 │愛路段45號之中│ │潘仕維 │
│ │000000000號之提款 │同日21時3分 │華郵政 │ │ │
│ │卡至ATM提款 │止 │ │ │ │
│ │ ├──────┼───────┼─────┼──────┤
│ │ │106年9月15日│桃園市觀音區新│21,000元 │朱正佑 │
│ │ │22時12分起至│富路701號之7-1│ │ │
│ │ │同日22時14分│1超商 │ │ │
│ │ │止 │ │ │ │
│ │ ├──────┼───────┼─────┼──────┤
│ │ │106年9月16日│桃園市觀音區新│60,000元 │朱正佑 │
│ │ │17時11分起至│華路1段488號之│ │潘仕維 │
│ │ │同日17時13分│7-11超商 │ │ │
│ │ │止 │ │ │ │
│ │ ├──────┼───────┼─────┼──────┤
│ │ │106年9月16日│桃園市觀音區新│30,000元 │朱正佑 │
│ │ │17時29分 │華路2段596號之│ │潘仕維 │
│ │ │ │中華郵政 │ │ │
├──┼─────────┼──────┼───────┼─────┼──────┤
│3 │持人頭廖志瑋帳戶富│106年9月16日│桃園市大園區和│30,000元 │朱正佑 │
│ │邦商業銀行000-0000│19時21分起至│平西路1段272號│ │潘仕維 │
│ │00000000號之提款卡│同日19時22分│之7-11超商 │ │ │
│ │至ATM提款 │止 │ │ │ │
│ │ ├──────┼───────┼─────┼──────┤
│ │ │106年9月16日│桃園市大園區和│30,025元 │朱正佑 │
│ │ │19時59起至同│平西路1段449號│ │潘仕維 │
│ │ │日20時2分止 │之農會 │ │ │
│ │ ├──────┼───────┼─────┼──────┤
│ │ │106年9月16日│桃園市觀音區新│30,000元 │朱正佑 │
│ │ │20時21分起至│富路701號之7-1│ │潘仕維 │
│ │ │同日20時22分│1超商 │ │ │
│ │ │止 │ │ │ │
├──┼─────────┼──────┼───────┼─────┼──────┤
│4 │持人頭高苑如帳戶臺│106年9月4日1│桃園市楊梅區電│40,000元 │朱正佑 │
│ │灣中小企業銀行050-│4時14分許至 │研路250巷1號之│ │ │
│ │00000000000號之提 │同日14時15分│全家超商 │ │ │
│ │款卡至ATM │許 │ │ │ │
│ │ ├──────┼───────┼─────┼──────┤
│ │ │106年9月5日 │桃園市新屋區中│9,000元 │朱正佑 │
│ │ │凌晨0時22分 │山路257號1樓之│ │ │
│ │ │許 │台灣企銀 │ │ │
│ │ ├──────┼───────┼─────┼──────┤
│ │ │106年9月5日1│桃園市楊梅區中│30,000元 │朱正佑 │
│ │ │4時49分許至 │正路95號之全家│ │ │
│ │ │同日14十50分│超商 │ │ │
│ │ │許 │ │ │ │
│ │ ├──────┼───────┼─────┼──────┤
│ │ │106年9月6日 │桃園市楊梅區中│20,000元 │朱正佑 │
│ │ │10時41分許 │正路95號之全家│ │姜義行 │
│ │ │ │超商 │ │ │
│ │ ├──────┼───────┼─────┼──────┤
│ │ │106年9月6日 │桃園市新屋區中│20,000元 │朱正佑 │
│ │ │12時19分許 │興路317號之萊 │ │ │
│ │ │ │爾富超商 │ │ │
├──┼─────────┼──────┼───────┼─────┼──────┤
│5 │持人頭翁振傑帳戶玉│106年9月7日1│桃園市楊梅區大│30,000元 │朱正佑 │
│ │山商業銀行000-0000│6時許起至同 │模街9號之農會 │ │ │
│ │000000000號之提款 │日16時2分止 │ │ │ │
│ │卡至ATM提款 ├──────┼───────┼─────┼──────┤
│ │ │106年9月8日 │桃園市新屋區中│20,000元 │朱正佑 │
│ │ │凌晨0時15分 │山路257號之臺 │ │ │
│ │ │許 │灣企銀 │ │ │
│ │ ├──────┼───────┼─────┼──────┤
│ │ │106年9月10日│桃園市新屋區中│30,000元 │朱正佑 │
│ │ │凌晨1時4分起│華南路2段11號1│ │ │
│ │ │至同日凌晨1 │樓之萊爾富超商│ │ │
│ │ │時5分止 │ │ │ │
│ │ ├──────┼───────┼─────┼──────┤
│ │ │106年9月10日│桃園市新屋區中│20,000元 │朱正佑 │
│ │ │凌晨1時19分 │山路257號之臺 │ │王家豪 │
│ │ │許 │灣企銀 │ │ │
├──┼─────────┼──────┼───────┼─────┼──────┤
│6 │持人頭帳戶臺灣土地│106年9月9日 │桃園市新屋區中│30,000元 │朱正佑 │
│ │銀行000-0000000000│23時41分起至│興路317號之萊 │ │王家豪 │
│ │51號之提款卡至ATM │同日23時42分│爾富超商 │ │ │
│ │提款 │止 │ │ │ │
│ │ ├──────┼───────┼─────┼──────┤
│ │ │106年9月10日│桃園市楊梅區中│30,000元 │朱正佑 │
│ │ │凌晨0時18分 │正路80號之7-11│ │王家豪 │
│ │ │起至同日凌晨│超商 │ │ │
│ │ │0時19分止 │ │ │ │
├──┼─────────┼──────┼───────┼─────┼──────┤
│7 │持人頭梁誠帳戶中│106年9月13日│新竹縣竹北市中│1,005元 │朱正佑 │
│ │華郵政000-00000000│14時11分 │正東路194號 │ │涂堯傑 │
│ │402140號之提款卡至│ │ │ │潘仕維 │
│ │ATM提款 ├──────┼───────┼─────┼──────┤
│ │ │106年9月13日│新竹縣竹北市中│120,000元 │朱正佑 │
│ │ │14時16分至同│正東路42號 │ │涂堯傑 │
│ │ │日14時17分 │ │ │潘仕維 │
│ │ ├──────┼───────┼─────┼──────┤
│ │ │106年9月13日│新竹縣湖口鄉鳳│29,010元 │朱正佑 │
│ │ │14時32分至同│山村2鄰望高樓5│ │涂堯傑 │
│ │ │日14時34分 │之4號 │ │潘仕維 │
│ │ ├──────┼───────┼─────┼──────┤
│ │ │106年9月14日│桃園市楊梅區電│80,000元 │朱正佑 │
│ │ │凌晨0時2分至│研路 240 號 │ │涂堯傑 │
│ │ │凌晨0時3分 │ │ │潘仕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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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持人頭張維珽帳戶合│106年9月17日│桃園市龍潭區中│29,000元 │朱正佑 │
│ │作金庫商業銀行006-│15時21分起至│正路三坑段743 │ │涂堯傑 │
│ │0000000000000號之 │同日15時22分│號之中華郵政 │ │潘仕維 │
│ │提款卡至ATM提款 │止 │ │ │ │
│ │ ├──────┼───────┼─────┼──────┤
│ │ │106年9月17日│桃園市龍潭區中│23,000元 │朱正佑 │
│ │ │15時30分起至│正路三坑段776 │ │涂堯傑 │
│ │ │同日15時31分│號之7-11超商 │ │潘仕維 │
│ │ │止 │ │ │ │
│ │ ├──────┼───────┼─────┼──────┤
│ │ │106年9月17日│桃園市龍潭區中│30,000元 │朱正佑 │
│ │ │15時57分起至│正路三坑段776 │ │涂堯傑 │
│ │ │同日15時58分│號之7-11超商 │ │潘仕維 │
│ │ │止 │ │ │ │
│ │ ├──────┼───────┼─────┼──────┤
│ │ │106年9月17日│桃園市龍潭區中│8,000元 │朱正佑 │
│ │ │16時27分許 │正路三坑段743 │ │涂堯傑 │
│ │ │ │號之中華郵政 │ │潘仕維 │
│ │ ├──────┼───────┼─────┼──────┤
│ │ │106年9月17日│桃園市龍潭區中│20,000元 │朱正佑 │
│ │ │16時52分 │正路三坑段743 │ │涂堯傑 │
│ │ │ │號之中華郵政 │ │潘仕維 │
│ │ ├──────┼───────┼─────┼──────┤
│ │ │106年9月17日│桃園市龍潭中豐│40,000元 │朱正佑 │
│ │ │17時9分至同 │路高平段1號之 │ │涂堯傑 │
│ │ │日17時14分 │合作金庫 │ │潘仕維 │
├──┼─────────┼──────┼───────┼─────┼──────┤
│9 │持人頭邱敏皓帳戶中│106年12月11 │桃園中壢區民族│60,000元 │朱正佑 │
│ │國信託商業銀行822-│日14時50分起│路56號之渣打銀│ │ │
│ │000000000000號之提│至同日14時51│行 │ │ │
│ │款卡至ATM提款 │分止 │ │ │ │
│ │ ├──────┼───────┼─────┼──────┤
│ │ │106年12月11 │桃園市中壢區民│40,000元 │朱正佑 │
│ │ │日14時56分起│族路35號之華南│ │ │
│ │ │至同日14時57│銀行 │ │ │
│ │ │分止 │ │ │ │
│ │ ├──────┼───────┼─────┼──────┤
│ │ │106年12月11 │桃園市中壢區中│20,000元 │朱正佑 │
│ │ │日14時59分 │正路389號之農 │ │ │
│ │ │ │會 │ │ │
│ │ ├──────┼───────┼─────┼──────┤
│ │ │106年12月11 │桃園市楊梅區民│30,000元 │朱正佑 │
│ │ │日16時33分許│族路5段141號至│ │ │
│ │ │ │145號之萊爾富 │ │ │
│ │ │ │超商 │ │ │
│ │ ├──────┼───────┼─────┼──────┤
│ │ │106年12月12 │桃園市新屋區中│400元 │朱正佑 │
│ │ │日19時56分起│山路279號之中 │ │ │
│ │ │至同日19時57│華郵政 │ │ │
│ │ │分止 │ │ │ │
├──┼─────────┼──────┼───────┼─────┼──────┤
│10 │持人頭林婕妤帳戶合│106年12月6日│桃園市觀音區中│20,000元 │朱正佑 │
│ │作金庫商業銀行006 │凌晨0時5分許│山路1段1119號 │ │ │
│ │-0000000000000號之│ │之台灣企銀ATM │ │ │
│ │提款卡至ATM提款 │ │ │ │ │
├──┼─────────┼──────┼───────┼─────┼──────┤
│11 │持人頭殷嘉鑫帳戶合│106年12月18 │桃園市觀音區中│40,000元 │朱正佑 │
│ │作金庫商業銀行006 │日11時19分起│山路1段1119號 │ │ │
│ │-0000000000000號之│至同日11時20│之台灣企銀ATM │ │ │
│ │提款卡至ATM提款 │分止 │ │ │ │
│ │ ├──────┼───────┼─────┼──────┤
│ │ │106年12月18 │桃園市楊梅區中│29,000元 │朱正佑 │
│ │ │日15時4分起 │山北路2段6號之│ │ │
│ │ │至同日15時5 │愛買量販店 │ │ │
│ │ │分止 │ │ │ │
│ │ ├──────┼───────┼─────┼──────┤
│ │ │106年12月18 │桃園市楊梅區萬│10,800元 │朱正佑 │
│ │ │日15時30分許│大路116巷46號 │ │ │
│ │ │ │至50號之中華郵│ │ │
│ │ │ │政 │ │ │
│ │ ├──────┼───────┼─────┼──────┤
│ │ │106年12月18 │桃園市新屋區中│20,000元 │朱正佑 │
│ │ │日16時18分許│山路279號之中 │ │ │
│ │ │ │華郵政 │ │ │
├──┼─────────┼──────┼───────┼─────┼──────┤
│12 │持人頭蔡志誠帳戶中│106年12月18 │桃園市新屋區中│180,000元 │朱正佑 │
│ │華郵政000-00000000│日16時13分起│山路279號之中 │ │ │
│ │162817號之提款卡至│至同日16時16│華郵政 │ │ │
│ │ATM提款 │分止 │ │ │ │
│ │ ├──────┼───────┼─────┼──────┤
│ │ │106年12月19 │桃園市觀音區中│20,000元 │朱正佑 │
│ │ │日凌晨0時17 │山路1段1119號 │ │ │
│ │ │分許 │之台灣企銀ATM │ │ │
├──┼─────────┼──────┼───────┼─────┼──────┤
│13 │持人頭王宣陽帳戶中│106年9月18日│桃園市龍潭區中│120,000元 │朱正佑 │
│ │華郵政000-00000000│12時34分起至│正路三坑段743 │ │涂堯傑 │
│ │362691號之提款卡至│同日12時36分│號之中華郵政 │ │潘仕維 │
│ │ATM提款 │止 │ │ │ │
│ │ ├──────┼───────┼─────┼──────┤
│ │ │106年9月19日│桃園市龍潭區中│25元 │朱正佑 │
│ │ │11時9分許 │正路三坑段743 │ │涂堯傑 │
│ │ │ │號之中華郵政 │ │潘仕維 │
├──┼─────────┼──────┼───────┼─────┼──────┤
│14 │持人頭伍嘉琳帳戶臺│106年9月18日│桃園市龍潭區中│29,000元 │朱正佑 │
│ │灣銀行000-00000000│11時53分起至│正路三坑段776 │ │涂堯傑 │
│ │2876號之提款卡至AT│同日11時54分│號之7-11超商 │ │潘仕維 │
│ │M提款 │止 │ │ │ │
│ │ ├──────┼───────┼─────┼──────┤
│ │ │106年9月19日│桃園市龍潭區中│30,000元 │朱正佑 │
│ │ │凌晨0時起至 │豐路高平段320 │ │涂堯傑 │
│ │ │同日凌晨0時1│號之農會 │ │潘仕維 │
│ │ │分止 │ │ │ │
│ │ ├──────┼───────┼─────┼──────┤
│ │ │106年9月19日│桃園市龍潭區中│30,000元 │朱正佑 │
│ │ │凌晨0時34分 │正路三坑段743 │ │涂堯傑 │
│ │ │起至同日凌晨│號之中華郵政 │ │潘仕維 │
│ │ │0時35分止 │ │ │ │
│ │ ├──────┼───────┼─────┼──────┤
│ │ │106年9月19日│桃園市龍潭區文│30,000元 │朱正佑 │
│ │ │凌晨0時54分 │化路12之3號之7│ │涂堯傑 │
│ │ │起至同日凌晨│-11超商 │ │潘仕維 │
│ │ │0時55分止 │ │ │ │
├──┼─────────┼──────┼───────┼─────┼──────┤
│15 │持人頭周妤涔帳戶玉│106年9月19日│桃園市龍潭區中│60,000元 │朱正佑 │
│ │山商業銀行000-0000│凌晨0時25分 │正路三坑段 743│ │涂堯傑 │
│ │000000000號之提款 │起至同日凌晨│號之中華郵政 │ │潘仕維 │
│ │卡至ATM提款 │0時27分止 │ │ │ │
├──┼─────────┼──────┼───────┼─────┼──────┤
│16 │持人頭帳戶中華郵政│106年9月16日│桃園市新屋區中│89,000元 │朱正佑 │
│ │000-00000000000000│16時32分許至│興路317號 │ │涂堯傑 │
│ │號之提款卡至ATM提 │同日16時36分│ │ │潘仕維 │
│ │款 ├──────┼───────┼─────┼──────┤
│ │ │106年9月16日│桃園市新屋區中│6,000元 │朱正佑 │
│ │ │16時59分許 │華路242號之農 │ │潘仕維 │
│ │ │ │會 │ │ │
│ │ ├──────┼───────┼─────┼──────┤
│ │ │106年9月16日│桃園市觀音區新│14,000元 │朱正佑 │
│ │ │17時7分許 │華路1段488號之│ │潘仕維 │
│ │ │ │7-11超商 │ │ │
│ │ ├──────┼───────┼─────┼──────┤
│ │ │106年9月16日│桃園市觀音區新│30,000元 │朱正佑 │
│ │ │17時27分許 │華路2段596號之│ │潘仕維 │
│ │ │ │中華郵政 │ │ │
├──┼─────────┼──────┼───────┼─────┼──────┤
│17 │持人頭帳戶中華郵政│106年12月19 │桃園市楊梅區中│50,000元 │朱正佑 │
│ │000-00000000000000│日14時56分許│華街48號之中華│ │ │
│ │號之提款卡至ATM提 │ │郵政 │ │ │
│ │款 │ │ │ │ │
├──┼─────────┼──────┼───────┼─────┼──────┤
│18 │持人頭黃武龍帳戶中│106年12月8日│苗栗縣後龍鎮龍│60,000 元 │朱正佑 │
│ │華郵政000-00000000│12時53分起至│文路6號之統一 │ │ │
│ │371476號之提款卡至│12時55分止 │超商 │ │ │
│ │ATM提款 ├──────┼───────┼─────┼──────┤
│ │ │106年12月8日│苗栗縣竹南鎮公│40,000元 │朱正佑 │
│ │ │13時14分起至│義路1636之1號 │ │ │
│ │ │13時15分止 │之全家超商 │ │ │
│ │ ├──────┼───────┼─────┼──────┤
│ │ │106年12月8日│苗里縣竹南鎮中│50,000 元 │朱正佑 │
│ │ │13時23分起至│華路189號之全 │ │ │
│ │ │13時24分止 │家超商) │ │ │
├──┼─────────┼──────┼───────┼─────┼──────┤
│19 │持人頭陳州美帳戶之│106年12月20 │苗栗縣苗栗市豪│60,000元 │朱正佑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日12時11分起│1號之統一超商 │ │ │
│ │0-0000000000000號 │至12時14分止│ │ │ │
│ │之提款卡至ATM提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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