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訴,842,2020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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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2號
被 告 劉譯烽



具 保 人 温旻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4977 號、第15832 號、第22567 號、第22689號、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156 號、第178 號、第190 號、第206號、第233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具保人姓名、主文及理由欄「溫旻晟」部分應更正為「温旻晟」。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具保人姓名、主文及理由欄,將具保人「温旻晟」誤載為「溫旻晟」,然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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