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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A女之父(姓名地址詳卷)
告訴代理人 黃鈺淳律師
被 告 徐保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8 年度侵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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