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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ATSON JAMIE DEAN
選任辯護人 朱俊銘律師
葉慶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94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WATSON JAMIE DEAN 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WATSON JAMIE DEAN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知悉其自加拿大所攜之行李箱內之物品為大麻,且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貨物收據、搜索筆錄、現場照片、行李條、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被告與RYAN的聯絡紀錄,及扣案大麻、行動電話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為加拿大籍,以觀光名義運輸第二級毒品來臺,所涉上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辯護人雖稱被告之母親已為被告覓得在臺住居所,本院仍認被告所涉上開犯罪罪行重大,若無強制力,被告仍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案雖經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3 月3 日宣示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 年在案,則被告已見宣判刑度之重,其在面臨重刑處罰之情形下,不願承擔刑責而畏罪逃亡之動機必將更為強烈,本案既尚未確定,被告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是此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本院認被告為加拿大籍,在臺本無固定住居所,如許被告交保在外,實難期被告日後上訴或執行程序能遵期到庭接受審判或到案執行,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109 年3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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