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重訴,46,2020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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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汶




選任辯護人 鄧啟宏律師
被 告 林文慶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6180 號、第277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哲汶、林文慶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至3 款定有明文。

其次,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訊據被告林哲汶、林文慶對於起訴書所載殺人等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據可佐,足認被告2 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林哲汶犯案後即購買機票欲潛逃至泰國曼谷,被告林文慶則至屏東縣恆春鎮躲藏,顯然被告2 人係顧慮涉犯殺人重罪,擔心長期自由刑加身而欲逃避司法程序,被告2 人有逃亡之事實至為明確,且一旦開釋在外,自有逃亡高度可能,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與必要性。

而被告2 人羈押期限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2 人後,認上開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俱存,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9 年3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另因本件業已辯論終結且定期宣判,被告2人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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