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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林禹賢
朱麗玲
林玟妏
林東玄
王乃情
陳彩鑾
鄭懷義
賴素玲
賴文雄
賴素英
林凱玲
陳育祥
洪敏嬌
徐依平
林宜蓁
黃如智
黃淑淩
楊神龍
黃明勝
王麗雅
陳怡芬
陳學問
許采憶
廖陳秀如
鍾帶金
鍾詠羽
徐婉玲
鄭港澄
徐財清
徐誌陽
鄭伊廷
黃國峰
楊麗賢
黃琮容
黃品慈
黃鉅荏
王文煌
楊麗淑
王名秀
林千智
林月琴
施竣元
張詠琮
賴諄修
李孟倫
黃泰勳
方朝安
方林花里
蔡美信
柯明宏
柯明秀
陳桂子
彭惠柔
彭惠詩
彭智堅
許象
許瑞容
戴振榮
戴貝真
林宛靜
林昭煌
羅雅玲
曾士銘
許枝鄉
宋永全
王瓊惠
陳乃菁
黃芷菁
潘勇全
潘勇志
杜崇勇
杜英助
潘良華
謝沐堂
陳峻德
陳之理
宋咸毅
李柏震
蘇金雀
潘秀蓮
吳敏冠
王乃翊
劉登富
蘇心彩
黃翊峰
張陳睿騰
賴陳福惠
廖啟州
林皆勝
杜滿
陳鳳朝
陳炳昆
張秀英
林福源
李素月
陳立民
黃永賢
廖春福
賴明良
羅倩美
林麗貞
羅麗惠
王思蘋
吳其鴻
劉信均
陳位彰
陳淑玉
許舜誠
王琬淯
林木昆
陳瑞麟
陳佳珍
張馨云
羅翊剛
陳瑱
楊琇雯
彭靖筠
吳瑋倫
施玟秀
閻禮君
呂凌玲
張怡瑛
張玉山
陳意涵
謝鎗徽
林長利
林呂美連
羅誼庭
陳俊達
黃品璇
趙彧平
賴宜靖
鍾蕙羽
曾瑀婕
簡旭鴻
陳伯維
陳柔樺
陳鴻榮
曾成財
陳慧玲
曾彥綺
曾彥嘉
曾宇馨
兼上列原告
之
送達代收人 蔡朝鵬
被 告 林志昇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108 年度訴字第50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林志昇部分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林禹賢等人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
二、被告林志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志昇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林志昇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3日以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108 年度訴第503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與被告林志昇有關之請求暨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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