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重附民,31,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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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吳毅書
代 理 人 胡盈州律師
被 告 吳長霖(原名:吳家瑋)

邱珮菁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76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長霖、邱珮菁被訴背信案件,經原告吳毅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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