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陳芹
被 告 陳永霖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95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