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附民,283,2021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原 告 石文龍
被 告 黃國隆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40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之陳述,不承認有任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所謂無罪之判決,包括檢察官以被告犯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而提起公訴,法院僅認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就不成立犯罪部分,於理由中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旨,而未於主文中諭知無罪之情形。

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是項訴訟,限於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253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四、本件被告黃國隆被訴誣告等案件,雖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有罪,但原告石文龍所告訴之被告誣告部分,本院審理結果,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則原告石文龍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