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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原 告 張富堯
彭德興
陳威良
李志萍
被 告 黃國隆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40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國隆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張富堯、彭德興、陳威良、李志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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