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附民,382,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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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趙沛玄
被 告 黃慶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易緝字第1 號,嗣改分108 年度簡字第37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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