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附民,399,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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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原 告 曾金條
被 告 詹前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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