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附民,675,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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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675號
原 告 邱瑜婕

被 告 魏夢祥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魏夢祥被訴108 年度易字第1114號侮辱罪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邱瑜婕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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