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附民,715,2020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附民原告 林守忠


高宗坤


附民被告 王仕捷



蘇貫銜


附民被告 彭依晟



法定代理人 彭國勝



法定代理人 王云薰


附民被告 芮子恩



法定代理人 芮光輝



法定代理人 廖佩玲 (已歿)
上列被告傷害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8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貫銜、芮子恩、王仕捷被訴傷害案件,因原告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820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