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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廖怡婷
被 告 林栓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原告所請求被告因過失傷害之損害賠償新臺幣1,172,522 元及該部分利息請求,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蔡 政 佑
法 官 林 莆 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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