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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碧桂
選任辯護人 謝孟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 年12月22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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