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交附民,53,2021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陳萱

被 告 丘政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9 年度交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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