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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家豪(原名鍾凡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家豪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4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8 年12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3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7公克),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鍾家豪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檢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4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8 年12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桃檢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0.3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7公克,驗餘淨重0.3383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3 月8 日UL/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存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扣案物│ 數 量 │ 成 分 │備註 │
│外觀 │ │ │ │
├───┼──────────┼──────┼───────────┤
│透明結│1 包(含袋毛重0.34公│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晶。 │克,因鑑驗取用0.0017│基安非他命。│司107 年3 月8 日UL/201│
│ │公克,驗餘淨重0.3383│ │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
│ │公克)。 │ │驗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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