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126,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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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順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94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拾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順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手指虎11把,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而同條例第6條規定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是手指虎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管制刀械而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林順德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149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該案所查扣之手指虎11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為金屬塊製成,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1 月23日桃警保字第1060005093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憑,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而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聲請將扣案之手指虎11把宣告沒收,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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