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208,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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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柏成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捌伍玖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柏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4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經送鑑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條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劉柏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4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

㈡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2 包,經送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分別為0.9784公克、0.3671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7391公克、0.1203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8594公克)等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1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 0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49 號卷第4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就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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