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227,202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捲煙捌支(重玖點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甫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530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所查扣之大麻捲煙8 支(重9.08公克),經送檢驗,含4 -Fluoro PHP(具類似第二級毒品PHP之藥理作用),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

又大麻捲煙8 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俊甫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530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

㈡而該案所查扣之大麻捲煙8 支(重9.08公克),經送檢驗,含4-Fluoro PHP(具類似第二級毒品PHP 之藥理作用),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

又查扣之大麻捲煙8 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此亦有被告警詢、偵訊筆錄、現場毒品照片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