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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ESQI ADHI SEPTIAJI(中文姓名:阿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2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後含包裝塑膠袋伍只毛重合計叁點柒伍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RIESQI ADHI SEPTIAJI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43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毒品5 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3.76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40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43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透明結晶5 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3.76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5號0.0028公克,驗後含袋毛重合計3.7572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8 年8 月12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 只,因其等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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