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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智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2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貳公克)及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智軒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419號、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1.36公克,驗餘淨重1.32公克),經鑑驗確檢出含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紙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智軒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419 號、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而該案所查扣之粉末1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結果,確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36公克,驗餘淨重1.32公克)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堪認前揭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上開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爰均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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