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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紹安
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紹安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判決確定,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然上開判決認如附表所示之物與該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被告王言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因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分別呈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大麻酚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
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及毒品成分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
│編號│ 名稱 │重 量 │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含袋毛重2.71│包裝之塑膠袋與所│
│ │基安非他命3 │63公 克,因 │包裝之甲基安非他│
│ │包 │鑑驗取用0.00│命於物理外觀上二│
│ │ │26公克 │者已附合為一體而│
│ │ │ │難以析離。 │
│ │ │ ├────────┤
│ │ │ │臺北榮民總醫院10│
│ │ │ │7 年9 月26日北榮│
│ │ │ │毒鑑字第C0000000│
│ │ │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 │ │ │。 │
│ │ │ │ │
│ │ │ │ │
├──┼──────┼──────┼────────┤
│2 │大麻1包 │含袋毛重0.41│包裝之塑膠袋與所│
│ │ │18公克,因鑑│包裝之甲基安非他│
│ │ │驗取用0.0571│命於物理外觀上二│
│ │ │公克 │者已附合為一體而│
│ │ │ │難以析離。 │
│ │ │ ├────────┤
│ │ │ │臺北榮民總醫院10│
│ │ │ │7 年9 月26日北榮│
│ │ │ │毒鑑字第C0000000│
│ │ │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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