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聲沒,122,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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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美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美珠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570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於107 年12月14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為其供本件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認在卷,是上開物品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呂如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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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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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真機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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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計算機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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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六合彩簽單2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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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帳單5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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