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聲沒,145,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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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漢暉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2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菸油壹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漢暉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8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電子菸油1 瓶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明定。

又若查獲之偽藥、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參照司法院34年院字第2832號解釋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

然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參見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7660號研究意見參照)。

三、經查,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8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扣案之電子菸油1 瓶含有Nicotine(尼古丁)成分,且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等情,經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3頁至第19頁),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 年7 月20日FDA 研字第1070024668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1 紙、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年8月7 日樂購蝦皮字第0180807001A 號函、蝦皮購物網路列印資料1 紙、扣案物照片3 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 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1 紙等件附卷可佐(見偵卷第49頁正反面、第51頁至第58頁反面、第59頁、第85頁、第87頁正反面)。

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準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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