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聲沒,154,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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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玫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3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髮束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玫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3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仿冒髮束1 個,經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度偵字第23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仿冒髮束1 個,經鑑定確屬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上開仿冒髮束1 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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