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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房永祥
陳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房永祥、陳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8086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惟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8086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認係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檢附之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扣案仿冒商品照片附卷可稽,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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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項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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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塑膠隨行杯│36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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