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壢簡附民,34,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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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彭鳳嬌

被 告 謝益順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9 年度壢簡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張博鈞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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