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壢簡,1073,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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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秋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秋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壢簡字第1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於5 年內故意再犯同一罪名之施用毒品案件,顯見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依然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另本案查獲經過係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遭通緝,於警方盤查詢問時,主動自承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接受裁判乙節,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且刑有加重及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1條第1項先加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於觀察勒戒後又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猶無視法令禁制,未徹底戒絕惡習而再犯,顯見其自制力薄弱,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所犯主要係自戕身心健康,與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不同,暨施用毒品者通常具有成癮性,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有異,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於警詢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
被 告 徐秋英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平鎮
區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市○○區○○路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徐秋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69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91 9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 05年度壢簡字第1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7 年3 月19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 年2 月21日晚間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號住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109 年2 月23日下午5時5 分許為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秋英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並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玉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潔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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