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壢簡,771,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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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倢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8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佳倢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執行,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結晶1 包(含包裝袋驗前毛重0.82公克、淨重0.5327公克、取樣0.0085公克鑑驗用罄),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9 年2 月21日所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2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41頁)1 份在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並為供被告施用後剩餘之物,且因鑑定機關於鑑定時未將甲基安非他命與包裝袋分別秤重,上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        │    鑑 驗 報 告     │備           註 │
├──┼────┼────────┼─────────┼──────────┼────────┤
│ 一 │結晶    │1 包(含包裝袋毛│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        │重0.82公克)    │安非他命成分(含包│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保安警察大隊搜索│
│    │        │                │裝袋毛重0.82公克,│9 年2 月21日所出具之│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    │        │                │淨重0.5327公克,取│報告編號UL/2020/2019│品物目表(見偵字│
│    │        │                │樣0.0085公克鑑驗用│2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卷第18-20  頁) │
│    │        │                │罄)              │告(見毒偵卷第41頁)│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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