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審交附民,64,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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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黃金龍
黃孔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盧艷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劉為丕
法 官 蔡學誼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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