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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馮浩庭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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