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審原交易,17,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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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凱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0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田凱傑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10時許起,至同日15時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2 居處內飲酒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5時11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5時5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6毫克。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三、惟查被告業於109 年5 月1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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