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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原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哲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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