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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昱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訴訟上所稱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者,檢察官所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更規定甚明。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昱華明知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詳之人使用,有可能遭不法利用,以利他人遂行財產犯罪之目的,仍分別基於縱有人持其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7 年8月27日下午2 時28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街000 號1 樓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桃園國強店,將其申辦之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日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寄送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自稱「張專員」之人指定之處所,並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張專員」金融卡密碼。
嗣「張專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日盛銀行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陳儷瑩、鄭惠安、彭苡軒、林永嫻、王慧萍、林雅芳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帳戶,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日盛銀行帳戶,旋遭提領一空,經其等察覺有異,報警處理,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尤昱華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下稱「本案」)。
惟查,被告前亦涉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之舉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6064號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3 月22日繫屬於本院,案號為108 年度桃金簡字第21號(下稱「前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憑。
復該「前案」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尤昱華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等資料提供與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匯入詐欺犯罪所得後,再使用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等提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款項領出,使偵查犯罪之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此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107 年8 月27日下午2 時28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街000 號1 樓之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桃園國強店,將其申辦之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提款密碼另以通訊軟體LINE提供),透過不知情之宅配通收送貨人員,寄與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為「張專員」者指定之收件人、收件地址,藉此掩飾不法所得去向。
嗣「張專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日盛銀行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在網路之旋轉拍賣APP 中刊登佯欲出售GUCCI 牌皮包、空拍機之商品資訊,嗣溫茜莉、林文豪透過旋轉拍賣APP 閱覽上揭商品資訊,有意購買而陷於錯誤,遂分別於107 年8 月28日、同年8 月30日匯款新臺幣1 萬元、5,500 元至賣家指定由廖鈺欣(廖鈺欣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另案偵辦)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中,廖鈺欣再於同年8 月30日上午10時46分許、同年8 月30日下午1 時24分許,分別匯款1 萬2,000 元、5,000 元至尤昱華之上開日盛銀行帳戶,旋遭提領殆盡。
嗣溫茜莉遲未收得商品,林文豪則收得內僅有報紙1 份之包裹,方知受騙並分別報警處理等語,有該「前案」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電子檔列印本1 份可按。
準此,於「本案」及該「前案」,被告所交付提款卡之關聯銀行帳戶咸係本身所有之「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交付之時、地、途徑、收件人、處及告知密碼之方式,尤胥相一致,稽此可徵彼此間顯具行為之同一性,是以基此所衍生該「前案」之洗錢及「本案」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因之,此二案核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同一案件,茲本案繫屬本院日期為109 年1 月30日,有加蓋本院收案日期章戳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移送函為憑,已在該「前案」之後,則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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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匯款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出帳戶(│交付款│匯款金額(│
│ │ │ │ │起訴書誤載│項方式│新臺幣) │
│ │ │ │ │為匯入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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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儷瑩│於不詳時間│107 年8 │中國信託商│網路銀│9,080元 │
│ │ │,在拍賣網│月30日早│業銀行822 │行轉帳│ │
│ │ │站刊登佯欲│上9 時許│-000000000│ │ │
│ │ │出售吹風機│ │723 號帳戶│ │ │
│ │ │、電動牙刷│ │ │ │ │
│ │ │之商品資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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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鄭惠安│於不詳時間│107 年8 │台新銀行81│網路銀│1萬120元 │
│ │ │,在拍賣網│月30日早│0-00000000│行轉帳│ │
│ │ │站刊登佯欲│上9 時49│088835號帳│ │ │
│ │ │出售空拍機│分許 │戶 │ │ │
│ │ │之商品資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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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彭苡軒│於不詳時間│107 年8 │台新銀行81│網路銀│3,200元 │
│ │ │,在拍賣網│月29日早│0-00000000│行轉帳│ │
│ │ │站刊登佯欲│上9 時許│431208號帳│ │ │
│ │ │出售膠原蛋│ │戶 │ │ │
│ │ │白之商品資│ │ │ │ │
│ │ │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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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永嫻│撥打電話訛│107 年8 │合作金庫銀│網路銀│3萬元 │
│ │ │稱其為林永│月30日早│行006-349 │行轉帳│ │
│ │ │嫻友人,欲│上10時許│0000000000│ │ │
│ │ │借錢周轉 │ │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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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慧萍│於不詳時間│107 年8 │永豐商業銀│網路銀│3,840元 │
│ │ │,在拍賣網│月30日早│行000-0000│行轉帳│ │
│ │ │站刊登佯欲│上10時19│0000000000│ │ │
│ │ │出售奶粉之│分許 │號帳戶 │ │ │
│ │ │商品資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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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雅芳│於不詳時間│107 年8 │台新銀行81│網路銀│9,960元 │
│ │ │,在拍賣網│月30日下│0-00000000│行轉帳│ │
│ │ │站刊登佯欲│午2 時3 │0000000號 │ │ │
│ │ │出售奶粉之│分許 │帳戶 │ │ │
│ │ │商品資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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