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審易,427,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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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正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39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正達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羅正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起訴書誤載為108 年1 月17日,應予更正)下午1 時40分許,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工具,途經桃園市○○區○○里0 鄰○○00號宋建興住處前,見與該住宅相連屬於住宅一部分之倉庫(以三面磚牆圍造),遂自開口處侵入該倉庫(侵入住居部分未據告訴),持附表所示之一字螺絲起子及油壓剪,拆卸而竊得宋建興所有之冰箱內銅管7 支。

嗣因其疲累在該倉庫熟睡,於同日下午4 時許,宋建興返家後察覺遭竊旋報警到場處理,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上開銅管(已發還)。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羅正達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宋建興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現場蒐證、扣案物及起獲物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1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被告①前於104 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105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

②於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壢簡字第47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①②案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3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105 年9 月8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為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考量告訴人遭受危害之程度,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攜帶到場,或供其行竊、或預備供其行竊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竊得之銅管7 支,業經告訴人立據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考,足認該等財物均已實際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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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工   具   (   品   名   及   數   量  )    │
├─────────────────────────────┤
│①一字螺絲起子壹支、②十字螺絲起子壹支、③鐵鑿貳支、④尖嘴│
│鉗壹支、⑤拔釘鉗壹支、⑥剪鉗壹支、⑦油壓剪壹支、⑧整枝鉗壹│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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