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審簡,219,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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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66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佳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第二級毒品甲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佳霙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上午7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住處,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以注射針筒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同年月15日下午1 時30分許,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違規停放在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2 段與公六街口為警盤檢,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佳霙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扣案物品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8 年12月9 日UL /2019/B0000000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檢驗報告。

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43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4776公克)。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皆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①於100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37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②③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④⑤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贓物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09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⑥⑦⑧⑨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02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5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⑩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竹北簡字第25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⑪⑫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16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⑬⑭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730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⑮⑯於100 年間因偽造文書、頂替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16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①至⑮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3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後,再與⑯罪刑接續執行,於104 年9月2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迄105 年12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皆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㈣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

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或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

另行為人之前案紀錄,除依法律明文規定,供以判斷其是否得受緩刑之宣告、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或施用毒品之行為得否由法院判處罪刑,或有無犯罪之習慣而為強制工作之宣告等作用外,原則上應屬得做為科刑資料之品格證據,尚非得據以為是否構成犯罪或有無犯罪嫌疑之唯一判斷基礎,方符合無罪推定原則。

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本案查獲經過,復以:「……經查李女有多筆毒品之素行,員警便詢問渠身上是否有攜帶違禁物品,李女回答『有』,並主動將海洛因毒品1 小包(含袋毛重0.30公克)及安非他命毒品1 小包(含袋毛重0.64公克)自渠所有之藍色側背包內取出交付警方,現場李嫌向警方坦承扣案證物為渠所有……。」

等情,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可佐(見本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325 號卷第61頁、毒偵卷第69頁),足認本案員警於被告主動交付扣案毒品並告知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前,尚無相當具體之事證合理懷疑被告有施用毒品犯嫌,足認被告係於犯罪未發覺前,即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嗣並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累犯加重其刑,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各先加重後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非是,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斟酌其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白色粉末1 包(驗餘淨重0.0436公克)、結晶1 包(驗餘淨重0.4776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檢驗報告可佐,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

又該海洛因1 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 包均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   量    │    檢出成分    │   用   途    │   鑑 驗 報 告    │
├──┼───────┼───────┼────────┼───────┼─────────┤
│ 一 │白色粉末      │壹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一級毒品海│被告所有供本案│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零點零肆參陸公│洛因成分        │施用剩餘之第一│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
│    │              │克)          │                │級毒品海洛因  │室- 台北108 年12月│
│    │              │              │                │              │9 日UL/2019/B06030│
│    │              │              │                │              │0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二  │結晶          │壹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被告所有供本案│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零點肆柒柒陸公│基安非他命成分  │施用剩餘之第二│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
│    │              │克)          │                │級毒品甲基安非│室- 台北108 年12月│
│    │              │              │                │他命          │9 日UL/2019/B06020│
│    │              │              │                │              │0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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