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撤緩,9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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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61 、184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7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傑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傑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161 、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月1 月,緩刑3 年,於107 年11月19日判決確定在案(下稱甲案)。

詎其於緩刑前(即107 年3月22日、23日;

5 月4 日、7 日、8 日、17日、18日) 因另故意犯詐欺罪,於108 年10月14日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846 號及108 年度原訴字第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 月確定(下稱乙案),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之情形者,撤銷其宣告;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7年10月29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161 、1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月1 月,緩刑3 年,於107 年11月19日判決確定。

其另於緩刑前之107 年3 月22日、23日及5 月4 日、7 日、8 日、17日、18日故意犯詐欺罪,嗣於108 年9 月11日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846 號及108 年度原訴字第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復於108 年10月14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各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受刑人另犯乙案,已於108 年10月14日確定,而聲請人於乙案確定後6 個月內,即於109 年3 月27日聲請撤銷受刑人甲案之緩刑宣告,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3 月26日桃檢俊午109 執聲786 字第1099030478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可佐,依刑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自屬有據。

又受刑人受甲案緩刑宣告前,另於上揭時間故意犯詐欺罪,並於甲案之緩刑期間(即107 年11月19日至110 年11月18日)內,經本院於108 年10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受刑人甲案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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