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撤緩,95,202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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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元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業務侵占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7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元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20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 年,惟受刑人因於緩刑期間前另犯業務侵占等罪,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306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是本案上開緩刑宣告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上開緩刑宣告,前已經本院以107 年度撤緩字第285 號裁定撤銷確定,且原本宣告之有期徒刑亦已經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電話公務紀錄各1 份在卷可佐,本件聲請顯然為重複聲請,且係對已被撤銷之緩刑宣告聲請撤銷,於法自有不合,是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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