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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賴明義
指定辯護人 廖名祥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被訴竊盜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賴明義自民國109年3月9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二、查被告朱賴明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以預防性羈押執行在案(易字卷39-43 頁)。
三、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9 年3 月9 日起入監執行(預計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桃檢109 年3 月10日東鎮108 執17222 字第1099022066號函、108執17222 號執行指揮書;
易字卷129 、131 頁),足應認上述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宣告自開始執行刑期之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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