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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健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緝字第447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壢簡字第682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翁健忠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55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3年,再與他案定刑4 年5 月,於民國106 年4 月30日執行完畢。
仍不知悔改,明知自身負債累累,並無還款資力與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 年10月27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龍平里辦公室內,由里長即告訴人李慶融帶看房屋後,佯稱親屬車禍借款醫藥費新臺幣3000元,並虛偽允諾翌(28)日晚間6 時30分還款,致告訴人李慶融陷於錯誤如數出借,而詐得該筆款項後逃逸。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按被告死亡者,法院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惟被告已於109 年4 月4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附卷為憑。
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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