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易,487,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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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APALIT POLY GERONIMO (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2277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桃簡字第219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NAPALIT POLY GERONIMO 被訴毀損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NAPALIT POLY GERONIMO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0月11日凌晨1 時5 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酒後無故持鑰匙,刮毀告訴人邱佳君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左側前後車身烤漆,以此方式毀壞該自用小客車之烤漆及美觀效用,足生損害於邱佳君本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履行完畢,告訴人於109 年5月8 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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