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桃交簡附民,174,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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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6號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4號
原 告
兼 被 告 邱婕蓁


吳人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承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18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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