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簡,117,2020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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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勝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081號),由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271 號受理在案,嗣於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就沒收部分漏未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百元販賣機台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均詳如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所為109 年度簡字第117 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載,另補充判決如後。

二、查未扣案之百元販賣機台(下稱機台)1 台,係被告王勝緯為本案強制犯行所實力支配之機台1 台,此當屬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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