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宗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8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故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宗祥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就犯罪事實欄第4 行「和年籍不詳之『李凱翔』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補充為「和年籍不詳之友人『李凱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第9 行「利用網路設備連線使用IP」補充為「利用網路設備連線使用由黃宗祥提供其上址前租屋處、現居地申辦之網路IP」,並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及自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本院審訴字卷第53頁至第55頁、訴字卷第35頁至第38頁、簡字卷第31頁)。
二、論罪科刑
(一)網路商店內之遊戲點數類商品,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於行動電話或電腦上玩樂使用,並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伺服器,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被告與「李凱翔」共同利用GOOGLE PLAY 付費機制,以告訴人王怡勳之行動電話門號帳單進行支付,藉此獲取星城ONLINE遊戲點數及免於給付該點數價金之不法利益,自屬詐得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甚明。
而被告與「李凱翔」共同使用告訴人行動電話之GOOGLE PLAY 帳戶,用以表徵告訴人有透過網路購買遊戲點數及以電信帳單支付價款之意思,而偽造不實之網路消費電磁紀錄,該電磁紀錄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文書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其偽造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與「李凱翔」就上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先後於如起訴書附表「消費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多次利用告訴人GOOGLE PLAY 帳戶詐得遊戲點數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以同一方式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其以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四)本院審酌被告與「李凱翔」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共同利用告訴人GOOGLE PLAY 帳戶購買遊戲點數,而詐得免於支付價款之利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GOOGLE PLAY 網路商店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其於本案犯行之行為分擔,及依告訴人及遠傳公司代理人鍾耀德於本院電話查詢時所述(見本院簡字卷第31頁),告訴人因事後聯繫客服人員並取消交易,實際上無財產損失,然遠傳公司因代為支付上開遊戲點數價款而受有損害,且未經被告賠償等情節,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利益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與「李凱翔」就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即為其等免於支付遊戲點數價款之利益,價值新臺幣11,871元,且如前所述,被告未能賠償遠傳公司所受之損失。
而被告雖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稱其另向「李凱翔」支付較便宜之價金以取得該遊戲點數,然並未明確指出本案詐得之遊戲點數,其實際支付之對價為何,則依卷內事證尚無法認定被告就本案犯行不法利得分配之明確數額,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對被告與「李凱翔」共同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共同追徵其價額。
另被告與「李凱翔」為本案犯行所使用之網路設備,並未扣案,則該等裝置是否尚存在,且確屬被告或「李凱翔」所有,均有未明,是本院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1852號
被 告 黃宗祥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9樓
之1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宗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07 年1 月14日上午9 時35分許至下午5 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3 樓之17先前租屋處,及桃園市○○區○○○街000 號9樓之1 之現居地,和年籍不詳之「李凱翔」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王怡勳同意或授權,由「李凱翔」以不詳之方式登入使用王怡勳所有之GOOGLE PLAY 商店付費APP 帳戶,利用王怡勳所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小額付費功能,表示王怡勳本人欲儲值星城ONLINE網路遊戲點數,購買星城ONLINE網路遊戲點數,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網路設備連線使用IP「180.177.220.162 」及「180.177.65.208」登入星城ONLINE網路遊戲,並將前開購買之遊戲點數存入遊戲暱稱「八面龍」及「刷狗哥」帳號儲值共計58筆,致GOOGLE PLAY 商店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誤以為上開小額付費交易係經王怡勳同意而核准,均陷於錯誤,誤認係王怡勳本人使用前開門號進行小額付款,因此產生消費金額新臺幣( 下同) 共計1 萬1,871 元,並列帳在王怡勳107 年1 月14日電信帳單之小額付費服務費用內,以此詐得前揭虛擬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王怡勳、GOOGLE PLAY網路商店及遠傳公司費用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黃宗祥於偵訊中之供│坦承有在上址先前租屋處及│
│ │述 │上址現居地以WI-FI 連線登│
│ │ │入星城ONLINE網路遊戲,並│
│ │ │有向「李凱翔」以低於該遊│
│ │ │戲之遊戲點數市價行情之價│
│ │ │格,購買遊戲點數使用之事│
│ │ │實。 │
├───┼───────────┼────────────┤
│2 │告訴人王怡勳於警詢中之│佐證告訴人所有之行動電話│
│ │指訴 │門號0000000000號,在未經│
│ │ │其同意且非本人操作之情形│
│ │ │下,於107 年1 月14日遭使│
│ │ │用小額付費功能,用以付款│
│ │ │購買附表所示之星城ONLINE│
│ │ │網路遊戲點數,合計共58筆│
│ │ │交易紀錄,總金額為1 萬 │
│ │ │1,871 元之事實。 │
├───┼───────────┼────────────┤
│ │證人簡意豪於偵訊中之證│佐證「李凱翔」曾有盜用他│
│ │述 │人帳戶、密碼之行為,而被│
│ │ │告曾向「李凱翔」取得遊戲│
│ │ │點數之事實。 │
├───┼───────────┼────────────┤
│3 │⑴門號0000000000號之小│⑴佐證門號0000000000號自│
│ │ 額付費交易紀錄 │ 107 年1 月14日上午9 時│
│ │⑵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5分許至下午5 時25分許│
│ │ 107 年4 月24日網字第│ ,以小額付費功能消費購│
│ │ 00000000號函 │ 買附表所示之星城ONLINE│
│ │ │ 網路遊戲點數,並將點數│
│ │ │ 存入遊戲暱稱「八面龍」│
│ │ │ 及「刷狗哥」帳號儲值,│
│ │ │ 合計共58筆交易紀錄之事│
│ │ │ 實。 │
│ │ │⑵佐證星城ONLINE網路遊戲│
│ │ │ 暱稱「八面龍」於107 年│
│ │ │ 1 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間│
│ │ │ ,曾以「180.177.65.208│
│ │ │ 」登入遊戲,且該IP位址│
│ │ │ 帳單寄送地址為被告上址│
│ │ │ 現居地之事實。 │
│ │ │⑶佐證星城ONLINE網路遊戲│
│ │ │ 暱稱「刷狗哥」於107 年│
│ │ │ 1 月19日曾以「180.177.│
│ │ │ 220.162 」登入遊戲,且│
│ │ │ 該IP位址帳單寄送地址為│
│ │ │ 被告上址先前租屋處之事│
│ │ │ 實。 │
└───┴───────────┴────────────┘
二、核被告黃宗祥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其所犯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而被告與「李凱翔」接續多次冒用同一GOOGLE PLAY 商店付費APP 帳戶使用小額付費功能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行為,乃係本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上開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為一行為,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再上開二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處斷。
被告與「李凱翔」就前開犯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攤,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另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使用他人手機小額付費功能進行網路遊戲點數消費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58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等。
經查,依卷內事證,雖可證明被告與「李凱翔」涉嫌未經告訴人王怡勳同意,以告訴人所有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之小額付費功能購買遊戲點數等情,然尚乏相關證據足資佐證被告與「李凱翔」係以登入告訴人GOOGLE PLAY 商店付費APP 帳戶帳號密碼方式為之,是依罪疑唯輕原則,尚難率以該罪相繩。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應與前揭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是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蔡孟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戴伯娟
附表
┌───┬───────────┬──┬───┬──────┐
│編號 │消費時間 │點數│金額 │遊戲暱稱 │
├───┼───────────┼──┼───┼──────┤
│1 │107.1.14 09:35:22 │1000│1,050 │刷狗哥 │
├───┼───────────┼──┼───┼──────┤
│2 │107.1.14 09:37:41 │100 │105 │刷狗哥 │
├───┼───────────┼──┼───┼──────┤
│3 │107.1.14 09:40:09 │100 │105 │刷狗哥 │
├───┼───────────┼──┼───┼──────┤
│4 │107.1.14 09:41:37 │100 │105 │刷狗哥 │
├───┼───────────┼──┼───┼──────┤
│5 │107.1.14 09:44:45 │50 │53 │刷狗哥 │
├───┼───────────┼──┼───┼──────┤
│6 │107.1.14 09:45:05 │50 │53 │刷狗哥 │
├───┼───────────┼──┼───┼──────┤
│7 │107.1.14 09:45:31 │50 │53 │刷狗哥 │
├───┼───────────┼──┼───┼──────┤
│8 │107.1.14 09:46:01 │50 │53 │刷狗哥 │
├───┼───────────┼──┼───┼──────┤
│9 │107.1.14 09:46:19 │50 │53 │刷狗哥 │
├───┼───────────┼──┼───┼──────┤
│10 │107.1.14 09:46:36 │50 │53 │刷狗哥 │
├───┼───────────┼──┼───┼──────┤
│11 │107.1.14 09:46:52 │50 │53 │刷狗哥 │
├───┼───────────┼──┼───┼──────┤
│12 │107.1.14 09:47:12 │50 │53 │刷狗哥 │
├───┼───────────┼──┼───┼──────┤
│13 │107.1.14 09:47:27 │50 │53 │刷狗哥 │
├───┼───────────┼──┼───┼──────┤
│14 │107.1.14 09:48:00 │50 │53 │刷狗哥 │
├───┼───────────┼──┼───┼──────┤
│15 │107.1.14 10:06:53 │1000│1,050 │刷狗哥 │
├───┼───────────┼──┼───┼──────┤
│16 │107.1.14 10:07:10 │1000│1,050 │刷狗哥 │
├───┼───────────┼──┼───┼──────┤
│17 │107.1.14 10:08:41 │1000│1,050 │刷狗哥 │
├───┼───────────┼──┼───┼──────┤
│18 │107.1.14 10:23:44 │100 │105 │刷狗哥 │
├───┼───────────┼──┼───┼──────┤
│19 │107.1.14 10:24:01 │100 │105 │刷狗哥 │
├───┼───────────┼──┼───┼──────┤
│20 │107.1.14 10:24:20 │100 │105 │刷狗哥 │
├───┼───────────┼──┼───┼──────┤
│21 │107.1.14 10:24:40 │50 │53 │刷狗哥 │
├───┼───────────┼──┼───┼──────┤
│22 │107.1.14 10:25:19 │100 │105 │刷狗哥 │
├───┼───────────┼──┼───┼──────┤
│23 │107.1.14 10:25:37 │100 │105 │刷狗哥 │
├───┼───────────┼──┼───┼──────┤
│24 │107.1.14 10:25:54 │100 │105 │刷狗哥 │
├───┼───────────┼──┼───┼──────┤
│25 │107.1.14 10:26:10 │100 │105 │刷狗哥 │
├───┼───────────┼──┼───┼──────┤
│26 │107.1.14 10:26:27 │100 │105 │刷狗哥 │
├───┼───────────┼──┼───┼──────┤
│27 │107.1.14 10:26:43 │100 │105 │刷狗哥 │
├───┼───────────┼──┼───┼──────┤
│28 │107.1.14 10:27:03 │100 │105 │刷狗哥 │
├───┼───────────┼──┼───┼──────┤
│29 │107.1.14 10:27:23 │100 │105 │刷狗哥 │
├───┼───────────┼──┼───┼──────┤
│30 │107.1.14 10:27:43 │100 │105 │刷狗哥 │
├───┼───────────┼──┼───┼──────┤
│31 │107.1.14 10:28:03 │100 │105 │刷狗哥 │
├───┼───────────┼──┼───┼──────┤
│32 │107.1.14 10:28:20 │100 │105 │刷狗哥 │
├───┼───────────┼──┼───┼──────┤
│33 │107.1.14 10:28:44 │100 │105 │刷狗哥 │
├───┼───────────┼──┼───┼──────┤
│34 │107.1.14 10:37:44 │300 │315 │刷狗哥 │
├───┼───────────┼──┼───┼──────┤
│35 │107.1.14 10:38:11 │100 │105 │刷狗哥 │
├───┼───────────┼──┼───┼──────┤
│36 │107.1.14 10:38:32 │100 │105 │刷狗哥 │
├───┼───────────┼──┼───┼──────┤
│37 │107.1.14 10:38:48 │100 │105 │刷狗哥 │
├───┼───────────┼──┼───┼──────┤
│38 │107.1.14 10:39:05 │100 │105 │刷狗哥 │
├───┼───────────┼──┼───┼──────┤
│39 │107.1.14 12:04:32 │100 │105 │刷狗哥 │
├───┼───────────┼──┼───┼──────┤
│40 │107.1.14 12:04:55 │100 │105 │刷狗哥 │
├───┼───────────┼──┼───┼──────┤
│41 │107.1.14 12:05:14 │100 │105 │刷狗哥 │
├───┼───────────┼──┼───┼──────┤
│42 │107.1.14 12:59:51 │300 │315 │八面龍 │
├───┼───────────┼──┼───┼──────┤
│43 │107.1.14 13:00:11 │300 │315 │八面龍 │
├───┼───────────┼──┼───┼──────┤
│44 │107.1.14 13:00:46 │300 │315 │八面龍 │
├───┼───────────┼──┼───┼──────┤
│45 │107.1.14 13:01:04 │300 │315 │八面龍 │
├───┼───────────┼──┼───┼──────┤
│46 │107.1.14 13:01:39 │100 │105 │八面龍 │
├───┼───────────┼──┼───┼──────┤
│47 │107.1.14 13:02:13 │100 │105 │八面龍 │
├───┼───────────┼──┼───┼──────┤
│48 │107.1.14 13:02:46 │100 │105 │八面龍 │
├───┼───────────┼──┼───┼──────┤
│49 │107.1.14 13:03:05 │100 │105 │八面龍 │
├───┼───────────┼──┼───┼──────┤
│50 │107.1.14 13:03:53 │100 │105 │八面龍 │
├───┼───────────┼──┼───┼──────┤
│51 │107.1.14 13:04:48 │100 │105 │八面龍 │
├───┼───────────┼──┼───┼──────┤
│52 │107.1.14 13:05:14 │100 │105 │八面龍 │
├───┼───────────┼──┼───┼──────┤
│53 │107.1.14 15:18:07 │100 │105 │八面龍 │
├───┼───────────┼──┼───┼──────┤
│54 │107.1.14 15:19:16 │50 │53 │八面龍 │
├───┼───────────┼──┼───┼──────┤
│55 │107.1.14 17:24:24 │100 │105 │八面龍 │
├───┼───────────┼──┼───┼──────┤
│56 │107.1.14 17:24:42 │1000│1,050 │八面龍 │
├───┼───────────┼──┼───┼──────┤
│57 │107.1.14 17:25:13 │500 │525 │八面龍 │
├───┼───────────┼──┼───┼──────┤
│58 │107.1.14 17:25:32 │300 │315 │八面龍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