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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柏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柏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宋柏諺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946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461 號函暨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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